(2017)黑0126执2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彦辉、周维先申请执行张国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彦辉,周维先,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3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许彦辉。申请执行人周维先。被执行人张国华。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许彦辉、周维先申请执行张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