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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2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彦辉、周维先申请执行张国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彦辉,周维先,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23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许彦辉。申请执行人周维先。被执行人张国华。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许彦辉、周维先申请执行张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