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司惩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郭堂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堂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81号被拘留人郭堂品,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长友申请执行郭堂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拘留人郭堂品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诉讼文书时,被拘留人郭堂品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将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撕毁,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留人郭堂品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郭堂品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