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爱英、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爱英,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邹爱英,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9654427-8。法定代表人:傅卫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赣10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邹爱英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9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2961.5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向房管、土管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而抵押权人未申请评估、拍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一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将依法终结(2016)赣10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爱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0.41万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2961.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0.4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