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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7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辉与被告袁松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袁松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786-1号原告:李国辉,男,1988年8月10日生,满族,市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袁松利,男,1976年6月12日生人,满族,农民,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朱首营村的仕峰水泥砖厂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袁松利所有的仕峰水泥砖厂中的制砖机一套、叉车两辆、散装水泥罐��个、房屋八间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2000.00元,保全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