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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静与张国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张国明,张洁,常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980号原告:赵静,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吴桥县。被告:张国明,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吴桥县。被告:张洁,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常彦霞,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赵静与张国明、张洁、常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赵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静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费2171元均由赵静负担。审判员  孙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