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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1、孙某2、于某1、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1,孙某2,孙某3,于某1,孙某4,于某2,于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1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1,男,54,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2,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孙某3,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于某1,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4,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于某2,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被告:于某3,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刘某与孙某1、孙某2、孙某3、于某1、孙某4、于某2、于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我院向原告邮寄传票传唤,因本院无法联系到原告,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