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何余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357号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翟建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余孙。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虞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余孙。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何余孙。被告:何余孙,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第一分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何余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何余孙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何余孙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何余孙的起诉。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