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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广钦、��华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钦,王华省,薛丙国,王长山,秦开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钦,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华省,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薛丙国,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长山,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秦开伦,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广钦、王华省与被执行人薛丙国、王长山、秦开伦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丙国、王长山、秦开伦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广钦、王华省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1刑初69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45875.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588元,被执行人薛丙国、王长山、秦开伦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