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文波与夏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波,夏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59号原告:王文波,住敦化市。被告:夏科强,其他状况不详。原告王文波诉被告夏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文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王文波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