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鑫、何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鑫,何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周鑫,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何铸,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周鑫与被执行人何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费2175元。已履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