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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建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1866号原告:唐建,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刘刚,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唐建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8000���。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480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但至今未归还。被告刘刚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借条》,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系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建借款4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6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闵 筱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