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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德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初2184号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76409,住南京市和燕路356号。法定代表人:侯廷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宇星,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绿,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业公司)与被告谢德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被告谢德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00.7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南京市栖霞区某某雅居X幢XXX室的业主。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合计欠付300.7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谢德绿辩称,被告对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和费用没有异议。被告的车辆于2015年7月在小区里被划,因为原告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无法找到划车人,原告当时承诺在物业费上给予折扣。在2016年7月原告撤场后,其从未上门进行催缴,被告也未收到原告寄的催缴函。被告入住小区时缴纳了4000元热水初装费,但至今未使用到热水。原告不作为,致小区环境较差,违规停车占用绿化现象严重。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为此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价局批文、房屋登记簿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了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金额为300.72元(85.92㎡×0.5元/月×7月),被告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被告主张原告在小区的日常服务中疏于管理,并提交了被告车辆被划、小区违规停车、单元门损坏等照片证明其主张。考虑到原告提供的服务确有瑕疵,本院酌定被告应按照80%比例支付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1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恢复绿化、修复公共设施、公布收支情况等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德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德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易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