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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传,赵维平,王兴传,邢玉清,王光传,张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富传,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维平,女,1981年0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兴传,男,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玉清,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光传,男,1981年07月0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81年0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