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传,赵维平,王兴传,邢玉清,王光传,张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富传,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维平,女,1981年0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兴传,男,1981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玉清,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光传,男,1981年07月0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81年0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