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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云忠与北安市亿鑫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忠,北安市亿鑫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忠,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市亿鑫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庆,职务: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忠与被执行人北安市亿鑫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云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