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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徐娣珍、赵基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徐娣珍,赵基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487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98103231。法定代表人:李朝伟。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娣珍,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赵基业,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娣珍、赵基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娣珍、赵基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