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与王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王秋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718号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乐亭县。负责人:蔺科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朋,男,1960年10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公司宿舍。(系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美娟,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公司宿舍。(系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王秋文,男,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与被告王秋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长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