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海丰与朴永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丰,朴永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94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丰,男,1982年3月1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朴永世,男,1971年12月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海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海丰与被执行人朴永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朴永世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