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与刘晋喜杨梅卿深圳市桂东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刘晋喜,杨梅卿,深圳市桂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9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银星商务酒店一层、二层。负责人丁照东。委托代理人杨雄,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卓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晋喜,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杨梅卿,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深圳市桂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锦程路北���永发科技园A-7栋104。法定代表人刘晋喜。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诉被告刘晋喜、杨梅卿、深圳市桂东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晋喜、杨梅卿、深圳市桂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9元,减半收取为1337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支行承担,剩余13379.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