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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奎、董天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董天会,吕建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5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奎,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2007年2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三日(均不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6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因吸毒,于2015年1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永恒,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天会,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至2016年12月29日止)。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吕建车,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6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奎、董天会、吕建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奎、董天会、吕建车及辩护人吴永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奎伙同陈光爽(已判决)等人在永嘉县大若岩镇小若口村、九房村、桐州村、大东村、都溪村等地的山头、滩林、旧祠堂内开设流动赌场,以“押宝”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赌场每天早上7点左右开始赌博,持续至中午或者下午1、2点,每天参赌人数少则30、40人,多则70、80人。期间,赌场雇佣杨某2、陈某2(已判决)为赌场看场,雇佣陈某9(已判决)为赌场接送赌客,雇佣陈某8、陈某3、陈某4(已判决)等人为赌场望风放哨。赌场开设期间,杨某1、汤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在赌场内当“宝官”设宝坐庄,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及邵某(已判决)等人则负责当理手,为庄家抽取头薪,庄家坐庄结束后上交300至500元费用给赌场。被告人陈奎偶尔来赌场旺场、帮忙维持秩序。经查,被告人董天会在赌场当理手3场,被告人吕建车当理手5、6场。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吕建车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奎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9日,民警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门口抓获被告人董天会。对于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奎、董天会、吕建车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陈奎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董天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应对本案之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建车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天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奎辩解称,自己在赌场中没有股份,也没有与陈某1一起开设赌场或帮助他开设赌场。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吴永恒提出,1、被告人陈奎曾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并已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2、被告人陈奎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陈奎参与时间短、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陈奎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奎伙同陈光爽等人在永嘉县大若岩镇小若口村、九房村、桐州村、大东村、都溪村等地的山头、滩林、旧祠堂内开设流动赌场,以“押宝”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赌场每天早上7点左右开始赌博,持续至中午或者下午1、2点,每天参赌人数少则30、40人,多则70、80人。期间,赌场雇佣杨某2、陈某2为赌场看场,雇佣陈某9为赌场接送赌客,雇佣陈某8、陈某3、陈某4等人为赌场望风放哨。赌场开设期间,杨某1、汤某等人多次在赌场内当“宝官”设宝坐庄,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及邵某等人则负责当理手,为庄家抽取头薪。庄家坐庄结束后上交300至500元费用给赌场。经查,被告人董天会在赌场当理手3场,被告人吕建车当理手5、6场。2016年5月,被告人陈奎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奎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吕建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29日,民警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门口抓获被告人董天会。另查明,被告人董天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建车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赌场是陈某1为主开设,陈奎系赌场股东之一的事实。2、同案犯陈某1的供述,供认赌场是自己一个人开设,陈奎曾来赌场威胁要求股份,但因赌场生意一般最后没给他股份。后来陈奎介绍杨某2到赌场帮忙,他自己也经常来赌场帮助旺人气。3、同案犯杨某2的供述,供认朋友陈奎在2015年7月下旬对自己说陈某1摆了个赌场,让自己到赌场帮忙,还说要到陈某1那里要股份,要来股份后分给自己一些。自己觉得反正没事,就开始到赌场帮忙。到2015年12月底,因为派出所查得严,赌场就停掉了。赌场的股东自己知道的就是陈某1和陈奎,陈奎占15股中的1.5股。虽然陈奎说要给自己股份,但实际上最后并没有给自己。4、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赌场是2015年7月份由陈某1、陈奎等人开设,陈奎和杨某2二个人占赌场15个股份中的1.5股的事实。5、同案犯陈某8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赌场由陈某1开设,股东包括陈奎和杨某2,陈奎隔三差五来赌场里,帮忙管理赌场的事实。6、同案犯陈某9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赌场的股东有陈某1、陈奎等人,具体多少股份不清楚的事实。7、同案犯陈某3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自己知道的赌场股东有陈某1、陈奎等四人,具体他们占多少股份不清楚的事实。8、同案犯汤某的供述,供认赌场是陈某1办起来的,不过有一个叫陈奎的经常在赌场里闲逛,也经常找光爽聊天,对赌场的事情比较关心的事实。9、被告人董天会、陈奎、同案犯陈某4、杨某1、邵某、董碎壁的供述,证人詹某,4、陈某5、吕某、郑某、刘某、董某1、董某2、陈某6、陈某7的证言,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10、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鉴定文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奎于2016年5月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的事实。11、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证人指认相关涉案人员的事实。1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情况,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身份情况及同案犯因本案事实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对于被告人陈奎提出自己不是赌场股东,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经查认为,同案犯杨某2、陈某2、陈某8、陈某9、陈某3、被告人吕建车的供述均证明被告人陈奎系本案赌场的股东之一,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奎伙同陈某1等人共同开设赌场,并系赌场股东之一的事实。相应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吴永恒提出被告人陈奎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陈奎虽然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但举报行为发生在归案前,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奎、董天会、吕建车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陈奎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天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应对本案之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建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董天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决定对被告人董天会、吕建车均予以从轻处,并对被告人吕建车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陈奎在归案前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吴永恒提出应认定被告人陈奎为从犯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陈奎系本案赌场的股东之一,在赌场中作用重要,不能认定为从犯。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董天会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被告人吕建车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二、被告人董天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三、被告人吕建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武人民陪审员  金秋英人民陪审员  戴海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