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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乔美华、刘东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美华,刘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乔美华,女,1977年9月3日出生,住聊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东林,男,汉族,1958年5月14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6)鲁150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东林名下的位于新区办事处水城中街小区16号楼4层6单元64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68号)。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