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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常青、李海云与被告李冬青、徐茹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青,李海云,李冬青,徐茹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94号原告:李常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海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冬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茹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常青、李海云与被告李冬青、徐茹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