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常青、李海云与被告李冬青、徐茹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青,李海云,李冬青,徐茹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94号原告:李常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海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冬青,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茹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常青、李海云与被告李冬青、徐茹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