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吴俊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82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俊杰,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本院在执行吴俊杰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吴俊杰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吴俊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向本院缴纳清楚,(2017)闽03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俊杰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