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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乡镇邮电管理站、虞鑫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乡镇邮电管理站,虞鑫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896号原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五区43号。诉讼代表人:虞云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王燕桦,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乡镇邮电管理站,住所地:义乌市宏迪路87号。法定代表人:金波,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贞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鑫海,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授,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义乌市乡镇邮电管理站、虞鑫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树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炜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