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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文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文生,刘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98号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哲,女,主任。被执行人罗文生,男,1975年5月23日生,住,被执行人刘发莲,女,1975年9月3日生,住,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罗文生、刘发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行审22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罗文生、刘发莲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8490元,承担执行费32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881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文生;刘发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