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7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乔民、李赛英与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乔民,李赛英,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970号申请执行人刘乔民,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李赛英,女,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5152-1。法定代表人朱纪珉,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府前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43678-3。法定代表人陈尚鹏,董事长。刘乔民、李赛英与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乔民、李赛英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的商铺租金14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由刘乔民、李赛英负担175元,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0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4827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7个银行账户中仅有存款140多元;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奥特莱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苏W×××××奥德赛牌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9月17日),本案无处置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查封了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雪佛兰牌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7年12月4日)、苏E×××××东风牌小型汽车(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7月30日),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查封了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海虞镇学前路28号常熟奥特莱斯B1幢110、B2幢310、C2幢110、C2幢111、C2幢102、C2幢105、C2幢106、C2幢107、C2幢109、C1幢110、C1幢114、C1幢115、C1幢116、C1幢120等房产14处(房地号依次为:×××)(查封期限3年,至2020年8月9日止),因上述房屋均被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限制交易(限制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11日)商业房产涉及到整体处置等情形,故本案中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常熟市中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房产除查封之外的房产大多数均有抵押权登记,且全部被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限制交易该公司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综上,二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凯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