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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米志新与郑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米志新,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晏环,系申请执行人之女,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郑金国,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米志新诉郑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内078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368元,执行费641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金国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金国在内蒙古农业银行牙克石支行免渡河分理处账户:6228481900790229215存款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