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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特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正华、陈维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华,陈维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特288号申请人:陈正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陈维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陈正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维华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申请人陈正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正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