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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010号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9M5GX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100号52幢。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7M),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调解执行款87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调解执行款87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