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催20号申请人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0754933216。法定代表人曾庆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4257499,出票人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3日,出票金额8.5万元,收款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本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玉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艳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