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陈刚,徐建昌,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徐华,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证件号码362502197801012032。被执行人陈刚,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地址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徐建昌,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地址临川区,被执行人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地址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徐华与被执行人陈刚、徐建昌、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刚、徐建昌、罗华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刚、徐建昌、罗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刚、徐建昌、罗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