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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城县奔马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杰、练茂荣,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奔马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74905260-3,法定代表人:马彩陶。被执行人:马彩陶,男,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俞新琴,女,汉族,1956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马建刚,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城县奔马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马彩陶、俞新琴、马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已查封的本案抵押物均在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