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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杨秀娥与广州康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娥,广州康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娥,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广州康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290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AM8D6。法定代表人:王伟俊。关于杨秀娥与广州康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36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康朴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秀娥支付9422.7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2903房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劳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