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君诚、程文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君诚,程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汪君诚,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程文新,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汪君诚与程文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君诚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汪君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君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1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