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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胜与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陈自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陈自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967号原告:王胜,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系原告王胜的表兄。被告: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北陡镇石蕉村委会南蛇尾。法定代表人:黄持开。被告:陈自力,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王胜诉被告台山市北陡雄利砂石开发有限公司、陈自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 判 长  陈XX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超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