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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包巴特尔与白满仓、郭老丫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巴特尔,白满仓,郭老丫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56号原告包巴特尔,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白满仓,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郭老丫头,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巴特尔诉被告白满仓、郭老丫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巴特尔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满仓、郭老丫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巴特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巴特尔撤回对被告白满仓、郭老丫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