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存喜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存喜,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65号原告:冯存喜,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飞,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东闸口。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晶,女,系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阎路西侧(北电多豆制品厂)。负责人:丁东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西安,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昌,男,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军,男,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存喜诉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冯存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存喜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存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976元,减半收取计3488元,由原告冯存喜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