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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玉娇与刘鑫、昆山德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娇,刘鑫,昆山德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633号原告:陈玉娇,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鑫,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露,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冠城华府销售处工作人员,住阜宁县。被告:昆山德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茶风街181号22室。法定代表人: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球山花园11号楼5楼。负责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梅,女,该公司职工。原告陈玉娇与被告刘鑫、昆山德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玉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玉娇负担(原告陈玉娇已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银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