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玉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5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玉杰,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大专文化,务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玉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玉杰(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客车至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花园门口时,与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小型货车发生碰撞(田玉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田玉杰涉嫌酒驾,后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玉杰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当日1时59分,民警对被告人田玉杰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玉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车辆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警情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玉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玉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玉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