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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7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2004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祥岗新街48号佰惠超市附近,出售毒品1包(净重0.7克)给姜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从汪处缴获毒品8包、2颗、1瓶(净重3.7克)。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汪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之间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祥岗新街48号佰惠超市附近,出售毒品1包(净重0.7克)给姜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从汪处缴获毒品8包、2颗、1瓶(净重3.7克)。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某、陈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毒品、毒资及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汪某某的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4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