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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扬中丽与被执行人罗红星、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丽,罗红星,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丽,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红星,男,1965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霞,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扬中丽与被执行人罗红星、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23号民事判。2016年07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红西北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红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翔审判员 叶海宽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效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