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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玫与被告黄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玫,黄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民初999号原告:刘艳玫,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黄晓红,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告刘艳玫与被告黄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玫与被告黄晓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1.5%,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4000元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2017年4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67500元,但因被告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承诺于2017年7月底还清本息。但还款期限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只是向原告支付了34000元的部分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清偿本息。。原告刘艳玫向本院提交借条一支,该借条表述为“借条今借到刘艳玫人洋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利息1.5分。借款人:黄晓红。至2017年4月30日共欠之前利息陆万柒仟伍佰元正(67500元),我于2017年7月底处理。2017年4月30日”。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黄晓红承认原告刘艳玫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期限从2016年1月3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月利率为1、5%,在该应付利息中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4000元)。如果被告黄晓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黄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