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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向玲、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玲,巩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36号申请执行人:巩向玲,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夏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巩红梅,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乌北人,现住。巩向玲与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