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巩向玲、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玲,巩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36号申请执行人:巩向玲,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夏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巩红梅,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乌北人,现住。巩向玲与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