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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贵良与保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良,保建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184号原告:赵贵良,男,汉族,1980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被告:保建明,男,汉族,现年约63岁,师宗县人。原告赵贵良与被告保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贵良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良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