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贵良与保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良,保建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184号原告:赵贵良,男,汉族,1980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被告:保建明,男,汉族,现年约63岁,师宗县人。原告赵贵良与被告保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贵良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良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