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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森林与被告邹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森林,邹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785号原告:雷森林,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清,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邹文武,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森林与被告邹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雷森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森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雷森林负担。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