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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文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执1468号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文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住盐城市。 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滨刑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9000元。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王文友名下房产尚在本院处置中,时间跨度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海滨 审 判 员  朱茂春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