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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厚芳与李欣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厚芳,李欣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274号原告:金厚芳,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欣彧,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金厚芳诉被告李欣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金厚芳称双方已庭外和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厚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厚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金厚芳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