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向小平与邹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平,邹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81民初668号原告:向小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熠,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向小平与被告邹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儿媳系同事关系,2016年3月24日及2016年5月31日,被告邹熠分别向原告向小平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并出具借条。自2016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使原告无法收回借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邹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二份,经审查,该二份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邹熠与原告向小平儿媳系同事关系,2016年3月24日被告邹熠向原告向小平借款20000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邹熠再次向原告向小平借款1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邹熠向原告向小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邹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向小平的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邹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