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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华春芳、陆莹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华春芳,陆莹,陆慜,包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97号之一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城市名人大厦39楼。法定代表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华春芳,女,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陆莹,女,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陆慜,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包琴芳,女,1932年12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春芳、陆莹、陆慜、包琴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华春芳、陆莹、陆慜、包琴芳所有的价值为1135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华春芳、陆莹、陆慜、包琴芳所有的价值为113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