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崔峰日、朴宝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崔峰日,朴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江沿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马力,行长。被执行人:崔峰日,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朴宝华,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崔峰日、朴宝华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峰日、朴宝华主动偿还了(2016)吉0521民特5号规定的全部款项,并且双方对本案再无争议。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