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毅成、徐吉等与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毅成,徐吉,王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王健军,合肥华宇橡塑设备有限公司,陈国祥,孙新华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722号原告:邵毅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徐吉,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王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晖,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丹鸣、许熙艳,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号B418。法定代表人:王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健军,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成兵,安徽瀛鼎律师事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合肥华宇橡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3号创二北路***室。法定代表人:刘凯。委托代理人:秦成兵,安徽瀛鼎律师事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国祥,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第三人:孙新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林鑫娜,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毅成、徐吉、王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与被告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王健军、第三人合肥华宇橡塑设备有限公司、陈国祥、孙新华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一群起诉称:2016年9月,由被告王健军牵头设立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四原告与被告王健军、第三人陈国祥、孙新华等在第三人陈国祥的工厂召开了公司成立会议,形成了《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持股情况、出资等予以了约定,并按照该决议内容形成了《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王健军负责办理公司设立的全部手续。2016年9月28日,公司成立。期间,原告徐吉、王伊按照决议内容分别出资10万元和20万元。2017年3月,原告发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各股东持股情况及职务情况与事实不符,调取工商登记后发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不仅内容与事实不符,文件上股东签字均非本人所签。原告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军利用四原告对其信任采取仿冒签名、擅自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成立公司,且公司成立至今未履行经营义务,公司一直处于未营业、生产状态,其对王健军的信任已不复存在,公司继续经营将对股东造成更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虚假,并依法予以撤销;2、确认发起人王健军设立公司行为无效,并由发起人王健军依法承担公司成立至无效期间所产生的债务;3、由被告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徐吉10万元股本金、退还原告王伊20万股本金;4、被告王健军向原告徐吉、王伊承担股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000元(自股本金投入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000元是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大概估算而来);5、被告王健军向四原告因其制造、提供虚假注册资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而承担的违约责任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又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被告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撤销该局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浙江九德智能泵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设立登记行为,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毅成、徐吉、王伊、浙江省湖州二轻机械总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